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199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
鄭世彬
被 告 盧家騏即盧家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「盧家驊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盧家騏即盧家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