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補償金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司補字,114年度,16號
CDEV,114,橋司補,16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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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
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代 理 人 張蕙纓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伯榮間給付補償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61,54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
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
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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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