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代 理 人 張蕙纓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ouis Marcello Lienardi(中文名:
李豐成)間給付補償金事件 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
解費用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8,20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
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
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 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