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橋司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嘉琪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潘玉桃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 ,500元,然聲請人僅曾繳納1,000元之聲請費。茲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差額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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