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司聲字,114年度,16號
CDEV,114,橋司聲,16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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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司聲字第16號
聲 請 人 李嘉琪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潘玉桃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依非訟
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
,500元,然聲請人僅曾繳納1,000元之聲請費。茲命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差額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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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