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446號
TYEV,114,桃補,446,20250602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446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
被 告 謝元傑
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元傑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64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黃文琪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