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735號
原 告 李萌燁
被 告 周廷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
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02,436元,然此與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所載各項請
求金額加總232,436元不符,為確認原告各項請求之金額,
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請原告於開庭前先行具狀表明是否更正
訴之聲明或各項請求之金額,並自行將繕本逕送達對造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