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548號
TYEV,114,桃簡,548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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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桃簡字第548號
原 告 宋岳霖
上列原告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本件請求之被告之姓名及住
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附繕本到院
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
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次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,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被告記載為不詳,尚待補正
,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 駁回本件起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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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