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376號
原 告 林俊成
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鳳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娥
訴訟代理人 吳欣蓉
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上午9時20分,
在本院民事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
事實待釐清,故為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瑄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