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198號
上 訴 人 趙慈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慈宇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
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2,2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4,5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