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4年度,445號
TYEV,114,桃小,445,202506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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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445號
上 訴 人 葉芙均萌宠世界宠物店


訴訟代理人 鄭丞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250元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提起
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,並依同
法第436條之32第2項,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又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
0元。爰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予以補
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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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