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簡聲字,114年度,69號
TYEV,114,桃司簡聲,69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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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9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相 對 人 劉興武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,惟因
其設籍戶政事務所而無從為之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
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
、債權憑證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。而相對人目前
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,此有相
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。是依上
開說明,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,致無
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其聲請公示送達,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四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
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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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