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小字第99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邱郁棋
訴訟代理人 邱宇慶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
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
有明文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,於小額訴
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小額民
事判決提起上訴,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,0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經本院於114年5月6日裁定命
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
訴,該裁定業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,惟上訴人迄
今未繳納上訴費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件
附卷足參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