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2年度,671號
TYEV,112,桃簡,671,202506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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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桃簡字第671號
原 告 劉月娌
訴訟代理人 汪世傑
被 告 黃聖全(即黃木火之繼承人)

黃聖杰(即黃木火之繼承人)

黃聖欽(即黃木火之繼承人)

黃聖東(即黃木火之繼承人)

黃秀絨(即黃木火之繼承人)

黃秀瓊(即黃木火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黃聖全黃聖杰黃聖欽黃聖東黃秀絨黃秀瓊
被告黃木火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
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被告黃木火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0月12日死
亡,其繼承人為黃聖全黃聖杰黃聖欽黃聖東黃秀絨
黃秀瓊,且迄今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,有戶籍謄
本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(本院卷二10至1
6頁、18頁)。茲因迄今無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爰依前開
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黃聖全黃聖杰黃聖欽、黃聖
東、黃秀絨黃秀瓊為被告黃木火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26 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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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