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1846號
原 告 張蘭櫻
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
被 告 許雲德
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
許世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3時20分,在本院
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4年7月
31日宣判,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,而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,當事人並應親自到庭 。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具狀確認是否聲請通知 訴外人郭永鈖到庭作證,並陳報其送達地址;及請兩造提出 本件複丈成果圖所示鋁管、鋁管圍籬之現況照片,並於上開 複丈成果圖上標示本院卷第166頁照片所示平房、原告住家 與本案鐵皮屋之相對位置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