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調字第19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信智等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,聲請人應於
民國114年7月1日前(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)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
一、提出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全
部)、歷史異動資料、共有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
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。
二、查明上開事項後,請提出更正後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
名、住居所、訴之聲明、事實理由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陳協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