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395號
SYEV,114,營簡,395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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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營簡字第395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○000○000號0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

被 告 莊琇甯
莊英嘗
莊惠閔
鍾念真
鍾念君
莊素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不經言詞
辯論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
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:一、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代位人曾煌興之債權人,依民法第24
2條、第1164條規定,代位曾煌興訴請分割曾煌興與被告莊
琇甯、莊英嘗、莊惠閔、鍾念真鍾念君莊素勤繼承取得
之被繼承人莊石獅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。然訴外人中國信託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案主張其為鍾念君之債權人,依民
法第242條、第1164條規定,代位鍾念君訴請分割鍾念君
曾煌興、莊琇甯、莊英嘗、莊惠閔、鍾念真莊素勤繼承取
得之被繼承人莊石獅所遺包含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在內之遺產
,由本院114年度營簡字第380號民事事件受理(且較本件繫
屬在先,下稱前案),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判決分
割在案,有前案訴訟卷宗可稽,則原告本件訴請代位分割如
附表所示之遺產業經前案判決分割,又分割之方法,係由法
院依職權定之,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(最高法院68年度台
上字第3247號判決意旨參照),原告既已得就曾煌興分得之
應有部分予以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,原告本件訴訟自無
權利保護之必要,且無從補正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
項第1款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彥慧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附表:
編號 遺產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全部)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全部)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○號建物(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全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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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