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營簡字第335號
原 告 郭保雄
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
被 告 吳家軒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簡字第335 號返還租賃物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 年6 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協奇
書 記 官 洪季杏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房屋內外騰空遷 讓返還予原告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,600元,及自民國114 年3 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三、被告應自民國114 年2 月8 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 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1,000元。四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五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。二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核與其所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、通訊 軟體LINE對話內容、現場照片可證,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,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,應 視同自認,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。是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、民法第455 條、租賃 契約之法律關係、不當得利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 讓返還原告,給付租金新臺幣(下同)39,600元(業已扣除 押租金22,000元),並自民國114 年2 月8 日起至騰空遷讓 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11,000元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三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及第455 條請求被告騰空 返還系爭房屋。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9,600元,及自114 年2 月8 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1,00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,並無准駁之必要,附 此敘明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
法 官 陳協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