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190號
SYEV,114,營簡,190,202506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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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190號
上 訴 人 蔡雅婷

周美君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聖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2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里○○路○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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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