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等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114號
SYEV,114,營簡,114,2025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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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114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被 告 鐘楡登

丁文

鐘中鴻

鐘雅娟

鐘雅菁

鐘秀琴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,關於「鐘蘇稟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鐘蘇禀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均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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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