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114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被 告 鐘楡登
鐘丁文
鐘中鴻
鐘雅娟
鐘雅菁
鐘秀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,關於「鐘蘇稟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鐘蘇禀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均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