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營小字第228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
被 告 張筱慧(原名:張筱倩、張欣怡、簡欣怡)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2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年6月16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
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童來好
書 記 官 吳昕儒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,346元,及自民國114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被告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