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司簡調字,114年度,328號
SYEV,114,營司簡調,328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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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司簡調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廖國彬等四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
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廖國彬積欠聲請人債務,竟將其
繼承自被繼承人廖慶昌之不動產,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,
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,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廖國彬財產之
執行,爰聲請調解,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繼承之不動產所為
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,並塗銷分割繼承登記,回復
登記為公同共有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,
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訴
,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法律關係之
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質,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
可得解決紛爭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說明,本院逕以裁
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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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