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894號
PCEV,114,板補,894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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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894號
原 告 張維真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婉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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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