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867號
原 告 捷運麗都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張建隆
訴訟代理人 李傳凱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建治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62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