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812號
PCEV,114,板補,812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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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81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柏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,844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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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