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796號
原 告 王維謙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懿云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