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779號原 告 吳亮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1,2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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