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779號
PCEV,114,板補,779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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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779號
原 告 吳亮諭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1,2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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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