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736號
PCEV,114,板補,736,2025061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736號
原 告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
訴訟代理人 陳英琪
黃品瑄
宋怡萱
上列原告與被告雞房脆皮鹹水雞陳凌仲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以下事項:
㈠、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670元。
㈡、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雞房脆皮鹹水雞之正確名稱,及其負責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等資料。
二、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 由
一、補繳裁判費用部分:
  上列原告與被告雞房脆皮鹹水雞陳凌仲平間請求清償借款
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2,62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。  
二、補正當事人資料部分:
  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
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
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
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
1款、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涉訟時,雖
然於當事人姓名下方加註商號,但實際上係以該經營商號之
個人為當事人,而非認該商號為當事人(臺灣高等法院102
年度上易字第804號判決意旨參照),亦即獨資經營商號之
個人,如因商業業務涉訟,應以其個人名義起訴或被訴(臺
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5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起
訴僅列「雞房脆皮鹹水雞」未列其負責人為被告,又該商號
為獨資,有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,在卷可查。則依前
揭規定,「雞房脆皮鹹水雞」並無當事人能力,應同時以該
獨資之自然人為被告,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更正其記載,起訴
程式自有不備。爰依前揭規定,限期命原告補正並提出被告
雞房脆皮鹹水雞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逾期未補正或補
正不完全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