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619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程博仁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
1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(以起訴時為準)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