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房屋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6號
PCEV,114,板補,26,202506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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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胡同益嘉灃企業社


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
被 抗告人
即 被 告 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劉玲宏



被 抗告人
即 被 告 蔡忠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所為之原裁定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
號裁定(下稱原裁定),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漏未斟酌
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具狀撤回請求被告遷讓
房屋之部分聲明,爰依法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
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抗告人所指情
詞,業經本院核閱屬實,原裁定既有違誤,爰撤銷原裁定如
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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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