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730號
原 告 顧綠鈞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楊謀榮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
零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