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708號
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
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皖璿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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