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607號
PCEV,114,板補,1607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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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60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

一、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福成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
仟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
補繳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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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