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580號
PCEV,114,板補,1580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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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580號
原 告 曾武雄
曾家葳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宏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50元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
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
臺幣(下同)18萬5762元,及加計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
114年3月20日止之租金損失16萬2000元,並按年息5%計算之
利息(詳卷第13頁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萬7762元,應
徵收裁判費4,75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
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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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