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房屋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559號
PCEV,114,板補,1559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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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559號
原 告 陳萬居

被 告 葉盈宜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6,000元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2,28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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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