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管費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412號
PCEV,114,板補,1412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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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412號
原 告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
訴訟代理人 羅逸民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雄間請求給付保管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9
,98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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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