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324號
PCEV,114,板補,1324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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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32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
葉家秀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復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萬6,23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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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