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281號
PCEV,114,板補,1281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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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281號
原 告 捷運麗都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

法定代理人 張建隆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治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
年1月1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
下同)5,28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經被告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5,2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
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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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