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278號
PCEV,114,板補,1278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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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278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萬0,05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
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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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