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197號
PCEV,114,板補,1197,202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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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197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
被 告 陳涵薇(原名陳素秋)


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1萬8,720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6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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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