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169號
PCEV,114,板補,1169,202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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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169號
原 告 蔡佩玲

訴訟代理人 林士源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9萬4,62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
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併補正
出委任狀正本到院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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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