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12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業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2萬0,43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
書記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