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114號
PCEV,114,板補,1114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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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114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
被 告 張沛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,18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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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