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043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79,2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