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013號
原 告 李家榮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8樓 上列原
告與被告林韋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35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