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946號
PCEV,114,板簡,946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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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946號
原 告 吳宜樺
被 告 楊晴伃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7
6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,雖預見將其
所持有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非至親好友或真實身分不詳等無
相當信賴基礎之人使用,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受、轉匯或提
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,他人層轉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掩
或切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罰之效果,仍基於
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
罪,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
意,於民國111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中午12時38分期間內
某時,在不詳地點,將其不知情之母呂秀姩(所涉詐欺等罪
嫌,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)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
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本案帳戶)之提款卡交與
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(下稱某甲),並告知密碼,以
某甲使用。某甲與所屬詐欺集團(下稱本案詐欺集團)成
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,即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
詐欺取財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
初,以交友軟體結識原告後佯裝交往,並謊稱:有委託保管
款項需求,惟需先匯款以核對帳戶無誤,致原告陷於錯誤,
遂於111年3月18日下午6時9分許,轉帳新臺幣(下同)29,9
85元至本案帳戶內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
數賠償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 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1770號 刑事判決可稽,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審閱屬實,堪 信原告主張被告幫助洗錢之侵權行為事實為真實。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基於幫助 洗錢之故意,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助成詐欺 集團成員實現對於原告詐欺取財及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、所在之洗錢犯罪行為,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,具行 為關連共同性,屬幫助洗錢之人,且其幫助洗錢之行為,與 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依上規定,視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,自應對原告所受全部29,985元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 任。
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應 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 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 定有明文。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無確 定期限,又未約定利率,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7日(見附民卷第5頁)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,於法有據。四、綜上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9,985 元,及自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法院職 權之發動,附此說明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。




七、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 審理,免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,故無 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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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