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償借貸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689號
PCEV,114,板簡,689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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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689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

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
訴訟代理人 蕭郁蓓
被 告 王國政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借貸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玖仟壹佰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於美國洛杉磯向第一商業銀行洛杉磯
分行(以下簡稱授信銀行)申請貸款,並簽具信用保證申請
書向原告申請信用保證,經原告同意保證7成,其後申請展
延額度18萬美元,經原告同意保證8成,到期日為民國98年2
月20日。被告向原告立承諾書就前開貸款委請原告提供信用
保證;於第四條約定被告如無法履行債務時,原告應授信銀
行之要求履行信用保證債務時,得不通知催告被告,逕行代
位清償;原告於代位清償後,被告應連帶清償原告已代位清
償之金額,及自原告代位清償日起至被告清償日之前l日止
,按原告代位清償金額依年率15%計算損害金。被告擔任前
揭貸款之連帶保證人,與授信銀行簽訂借款契約。該貸款於
97年7月22日發生逾期,被告未向授信銀行履行清償債務之
義務,原告基於承諾書之約定,已於98年9月10日代償授信
銀行逾期保證本金之8成計27,200美元,系爭代償款項迄今
未返還,原告依約自得向被告請求返還代償後未經返還之款
項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並聲明:
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承諾書、信用保證申請書、財團 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91年6月24日91僑信保業第1277 號函、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96年9月19日僑信保 業字第0960001858號函、96年l0月l日簽署授信合約、財團



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98年9月10日海外保證業字第0980001 1681號代位清償函、臺灣銀行113年8月29日牌告美金匯率表 等件影本為證,核認無訛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 視同自認,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38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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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