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獎金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485號
PCEV,114,板簡,485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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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114年度板簡字第48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
複代理人 張承儒律師
被 告 洪曉娟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辯論
終結,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下午4時30分整,在本院板橋簡
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李崇豪
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
通 譯 黃上慈
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原告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 ㈠緣被告自民國(下同)99年6月1日起任職於原告板橋分行擔 任理財專員,負責提供客戶投資理財諮詢,並受理客戶申購 、贖回國內外基金債券及投保保險等投資理財等職務。嗣於 105年間,被告招攬訴外人林玉娟廖麗珠與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),簽立如附表一所示共2筆 保險契約(下稱系爭保單),並以上開業績進行計算,被告 因而領有「季獎金」、「全方位策略重點加碼獎金」、「壽 險商品獎勵金」等獎金。詎原告於111年間、113年間(被告 已於109年6月自原告板橋分行離職)分別接獲訴外人林玉娟



廖麗珠之投訴,稱伊等因信任被告,遂依被告說明,就系 爭保單辦理減額繳清,惟嗣後詢問國泰人壽客服後才發現, 被告當初之說明與實際情況有落差,伊等係於不了解減額繳 清將損及自身權益情況下才辦理,並請求原告應同意協助解 除系爭保單並退還已繳保費。經原告內部調查後發現,被告 於招攬系爭保單過程確應存有疏失,為弭平爭議,原告爰與 訴外人林玉娟廖麗珠等人成立和解,並由訴外人林玉娟廖麗珠與國泰人壽合意解除系爭保單。
 ㈡既系爭保單已因客戶申訴爭議事件而解除,則原告依111間、113年間接獲客訴時,應適用的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顧問制度實施暨績效考核準則」111年5月13日修訂版本(當時最新版本,下稱「111年5月考核準則」)第19條第1項、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顧問制度實施暨績效考核準則」112年11月9日修訂版本(當時最新版本,下稱「112年11月考核準則」)第19條第2項,並依被告領取業務獎金原時點適用之「國泰世華銀行理財顧問制度實施暨績效考核辦法」105年7月25日修訂版本(下稱「105年7月考核辦法」,),重新核算被告應返還原季度之「季獎金」及「全方位策略重點加碼獎金」,雖111年5月考核準則、112年11月考核準則第16條皆已無「全方位策略重點加碼獎金」項目,但被告領取上開績效獎金之原季度所適用之105年7月考核準則第15條,仍有規定此一績效獎金項目,被告並依當時規定領取之,故原告仍應可依原季度之規定重新核算、扣減,並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金額。另依「105年度第三季壽險獎勵辦法」第5條第7項,核算被告應返還之「壽險商品獎勵金」。謹將「季獎金」、「全方位策略重點加碼獎金」及「壽險商品獎勵金」分列如下附表二所示,合計新臺幣(下同)224,111元。 ㈢被告於104年1月20日、105年11月8日,簽署之國泰世華銀行 理財專員工作須知前言載明:「立書人甲○○自即日起擔任國 泰世華銀行理財專員乙職,深切明瞭工作內容之特殊性,除 願遵守主管機關對於本項職務從業人員之法令規定及遵守  貴行頒訂之各項規則外,並同意嚴守下列各項規範及條款, 並將其視為與 貴行間勞動契約中應遵守之一部分」,另第 7條規定:「餘未及詳述部分,皆依 貴行規定辦理,如有 違反前開各規範,願依 貴行相關規定及罰則議處」。又原 告111年5月考核準則第19條「獎金追扣」、第1項「客訴案 件」、第(一)款及第(二)款規定:「(一)理財顧問服 務之營業單位受理客戶申訴申購商品損失求償之案件,依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單位客戶爭議處理手冊』簽報呈核層 級主管核准者,應追扣理財顧問於該案件申購商品成立時之 業績,並依原時點適用之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顧問制度 曁績效考核準則』予以重新核算理財顧問原季度業務獎金, 其發放或溢發金額由理財顧問服務之營業單位於簽報核准日 起(含)10個工作日內執行追回及入帳作業(如獎金尚未發放 ,則於發獎日追扣)。(二)需追扣獎金之理財顧問,如有 轉任行員、離職、退休及留職停薪等情形,理財顧問原服務 之營業單位仍需執行追回及入帳作業」。112年11月考核準 則第19條「獎金追扣」第2項「客訴案件」規定:「理財顧 問服務之營業單位受理客戶申訴申購商品損失求償之案件, 依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單位客戶爭議處理手冊』簽報呈核 層級主管核准者,應追扣理財顧問於該案件申購商品成立時 之業績,並依原時點適用之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顧問制 度曁績效考核準則』予以重新核算理財顧問原季度業務獎金 ,其發放或溢發金額由理財顧問服務之營業單位於簽報核准 日起(含)10個工作日內執行追回及入帳作業(如獎金尚未發 放,則於發獎日追扣),若未能於期間內追回之案件,由通 營部列表控管」;同條第5項規定:「需獎金追扣之理財顧 問,其金額由理財顧問未發放之業務獎金扣回,若業務獎金



不足額時則由理財顧問返還獎金,如有轉任行員、離職、退 休及留職停薪等情形,理財顧問原服務之營業單位仍需執行 追回及入帳作業」。105年7月考核準則第17條「客訴案件獎 金追扣」第1項:「理財顧問服務之營業單位受理客戶申訴 申購商品損失求償之案件,經簽報呈核層級主管核准者,應 追扣理財顧問於該案件申購商品成立時之業績,並依原時點 適用之『理財顧問制度暨績效考核辦法』予以重新核算理財顧 問原季度業務獎金,其溢發金額由理財顧問服務之營業單位 於簽報核准日起(含)十個工作日內執行追回及入帳作業」; 同條第2項:「除上述情形外,針對符合第七章第十五條之 季獎金折減項目『客訴案件』,理財專員當季獎金採『七折』發 放,另致本行損失賠償金額亦由理財顧問當季獎金扣抵,不 足額部分由理財顧問服務之營業單位於當季獎金發放日起( 含)十個工作日內執行追回及入帳作業」;同條第3項:「需 追扣獎金之理財顧問,如有轉任行員、離職、退休及留職停 薪等情形,理財專員原服務之營業單位仍需執行追回及入帳 作業」。105年度第三季壽險獎勵辦法第5條「業績計算及核 發原則」第(七)項規定:「理財顧問於評核當季因保險商 品客訴賠償案件、查核意見(含金檢、金控、內部稽核)或違 反內、外部法規且經查證屬實,(前述三者其一)且評定可歸 責於理專銷售保險商品流程瑕疵者,當季獎金採『七折』發放 ;另任職期間因保險商品銷售流程瑕疵發生之客訴賠償金額 須由該理財顧問當季應發獎金扣抵」。
 ㈣綜上,被告受領相關業務報酬(含佣金、獎金等),係繫於 其招攬之系爭保單有效成立為前提,系爭保單現既已遭解除 在案,被告受領前揭溢領獎金確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甚明。為此,爰依被告親自簽署之「國泰世華銀行理財專員 工作須知」、「國泰世華(商業)銀行理財顧問制度實施暨 績效考核準則(辦法)」、「105年度第三季壽險獎勵辦法 」,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,提起本訴,並聲明: 被告應給付原告224,11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其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顧 問制度實施暨績效考核準則」(111年5月13日修訂版本)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顧問制度實施暨績效考核準則」(11 2年11月9日修訂版本)、國泰世華銀行理財顧問制度實施暨 績效考核辦法」(105年7月25日修訂版本)、105年度第三 季壽險獎勵辦法、被告於104年1月20日簽署之國泰世華銀行 理財專員工作須知及被告於105年11月8日簽署之國泰世華銀



行理財專員工作須知等件為證,而被告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是 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。
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 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,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。查,系爭保單既因被告招攬業務疏失而解 除,被告因系爭保單所受領獎金之法律上原因,自已於系爭 保單解除時而不存在,且原告因而受有224,111元之損害, 被告則受有溢領獎金224,111元之利益。是以,原告據此請 求被告返還溢領獎金224,111元之不當得利,應屬有據。 ㈢從而,原告依國泰世華銀行理財專員工作須知、國泰世華( 商業)銀行理財顧問制度實施暨績效考核準則(辦法)、10 5年度第三季壽險獎勵辦法,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 訴請被告給付224,11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           法  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附表一:
編號 投保日 保單編號 要保人 /被保險人 獎金季度 0 105年7月18日 0000000000 廖麗珠 105年第3季 0 105年8月11日 0000000000 林玉娟 105年第3季 附表二:
項次 獎金項目 應返還之溢領獎金金額 0 季獎金 111,411元。 0 全方位策略重點加碼獎金 40,000元。 0 壽險商品獎勵金 72,700元。 合計  224,111元 一、季獎金計算公式:〈當季總生產力責任額-扣抵額(扣抵額= 總生產力責任額目標X20%)〉X階梯式達成率適用之獎金級距 X折減項目折數。
 ㈠調整前獎金:111,411元。計算式:(【165萬元X70%-165萬 元X20%】X9%+165萬元X25.02%X12%)X90%=111,411元(小數 點後四捨五入)。
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季總生產力 達成率 (季總生產力/季責任額) 總生產力未達100%折減折數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1,567,818元 95.02% 90% 111,411元




㈡調整後獎金:0元。因未達發放門檻故應不予核發。則被告應 返還之季獎金數額:111,411元-0元=111,411元。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季總生產力 達成率 (季總生產力/季責任額) 總生產力未達100%折減折數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1,128,393元 (計算式: 1,567,818(原季總生產力)-336,066(林玉娟保單之佣金)-103,359(廖麗珠保單之佣金)=1,128,393。) 68.39%(未達核發門檻) 0% 0元
二、全方位策略重點加碼獎金計算公式:依加碼後總生產力達成 率獎金級距X專案達成率。
 ㈠調整前獎金:40,000元。計算式:40,000X100%=40,000。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加碼後總生產力 加碼後達成率 原始達成率 適用獎金級距 專案達成率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1,825,501元 110.64% 95.02% 4萬 100% 40,000元
 ㈡調整後獎金:0元。因未達發放門檻故應不予核發。則被告應 返還之全方位策略重點加碼獎金數額:40,000元-0元=40,00 0元
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加碼後總生產力 加碼後達成率 原始達成率 適用獎金級距 專案達成率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1,670,462元 101.35% 68.39%(未達核發門檻) 4萬 100% 0元
三、壽險商品獎勵金計算公式:(當月獎勵商品佣收X商品加碼 權數)/10000 X保險責任額達成率適用之獎勵標準。 ㈠調整前105年第3季獎金合計:72,700元。計算式:3,900(10 5年7月份壽險商品即附表一編號1保單獎勵金)+56,550(10 5年8月份壽險商品即即附表一編號2保單獎勵金)+12,250( 105年9月份壽險商品獎勵金,與本案2筆保單無關)=72,700 。
 ⒈附表編號1保單,計算式為268,007/10,000X150=3,900。因未 滿1萬元部分不予計算獎金,故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。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獎勵商品佣收 達成率 適用獎金標準 商品加碼權數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268,007元 162.4% 150元/每1萬元佣收 不適用 3,900元  ⒉附表編號2保單,計算式:(731,169X1.2)/10,000X650=56, 550。因未滿1萬元部分不予計算獎金,故小數點以下無條件 捨去。
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獎勵商品佣收 達成率 適用獎金標準 商品加碼權數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731,169元 443.1% 650元/每1萬元佣收 1.2 56,550元
 ㈡調整後105年第3季獎金合計:16,800元。計算式:0(105年7 月份壽險商品即附表一編號1保單獎勵金)+11,750(105年8 月份壽險商品即即附表一編號2保單獎勵金)+12,250(105 年9月份壽險商品獎勵金,與本案2筆保單無關)=24,000。 再依105年度第三季壽險獎勵辦法第5條第7項採「七折」發 放,故只得領取16,800元(計算式:24,000X70%=16,800) 。訴外人林玉娟廖麗珠客訴賠償金額:198,642元。被告 應返還之壽險商品獎勵金數額:72,700元。 ⒈附表編號1保單,因達成率未達100%,依105年度第三季壽險 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予核發
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獎勵商品佣收 達成率 適用獎金標準 商品加碼權數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164,648元 99.8% 無 不適用 0元



 ⒉附表編號2保單,計算式:(395,103X1.2)/10,000元X250=1 1,750。因未滿1萬元部分不予計算獎金,故小數點以下無條 件捨去。
被告職級 月責任額/季責任額 獎勵商品佣收 達成率 適用獎金標準 商品加碼權數 應核發獎金 FA2 55萬/ 165萬 395,103元 239.5% 250元/每1萬元佣收 1.2 11,75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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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