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464號
原 告 陳世明
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
被 告 廖錦泰
廖玉琪
兼 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廖秀玲
被 告 周楀潼(原名:周玉芬)
童麗儷
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下
午四時三十三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祐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