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25號
原 告 兆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湘
被 告 吳孝森
吳孝雄
鄭盧素琴
林吳素鈺
盧素梅
許淑芬
許世平
盧建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,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4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
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
書記官 蔡儀樺
附表:(金額單位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
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當期公告現值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20萬4000元/平方公尺 8平方公尺 1/4 40萬8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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