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1468號
PCEV,114,板簡,1468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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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468號
原 告 王維謙
被 告 張懿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
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
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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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